港口与海岸工程-一级标准资质
资质标准:
1、企业资产
净资产8000万元以上。
2、企业主要人员
(1)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。
(2)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,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;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5人,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、机械、电气等专业齐全。
(3)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,且质量员、安全员等人员齐全。
(4)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(含施工船员)不少于50人。
3、企业工程业绩
近5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,工程质量合格。
(1)沿海5万吨级或内河2000吨级以上码头;
(2)5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;
(3)水深大于5米防波堤工程600米以上;
(4)沿海20万平方米或内河10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;
(5)10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。
4、技术装备
具有下列4项中的2项施工机械设备:
(1)架高60米以上打桩船;
(2)200吨以上起重船;
(3)排宽40米以上铺排船;
(4)总装机功率2000千瓦以上挖泥船或100立方米/小时以上砼搅拌船。
承包工程范围:
可承担各类港口与海岸工程的施工,包括码头、防波堤、护岸、围堰、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、筒仓、船坞、船台、滑道、水下地基及基础、土石方、海上灯塔、航标与警戒标志、栈桥、人工岛及平台、海上风电、海岸与近海等工程。